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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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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剥夺政治权利起算时间在什么时候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维护自己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国。家有权判决犯罪嫌疑人剥夺政治权利,接下来学习一下,剥夺政治权利起算时间在什么时候

  一、剥夺政治权利起算时间在什么时候

  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适用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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