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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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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立功构成要件

  有些犯罪分子落网后,为了请求宽大处理,会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是提供重要的线索,使得侦破其他案件,作为立功的表现,但是也不是什么行为都可以认定为立功的。那么立功构成要件有哪些?怎样处罚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一、立功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引诱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过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对上述情形若认定为立功,违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因此,《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犯罪分子亲友代为“立功”的情形,由于刑法规定的立功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唯此才能体现出其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故对与犯罪分子无关、纯粹由其亲友实施的立功行为,对其亲友应由社会予以褒奖,不宜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立功的表现形式: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的,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二、怎样处罚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所说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是指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等。

  属于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有: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辑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

  附带指出,前面所说的“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况。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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