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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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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

  法院在刑事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后,需要把判决书送达诉讼当事人、有关机关和单位。送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而且要按照一定的方式。那么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即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

  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2、留置送达

  含义: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例外:对于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3、委托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4、邮寄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信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含义: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二、刑事诉讼送达有法律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的,一般是送达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的,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三、刑事诉讼送达时间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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