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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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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处理程序

  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一般会对正在实施不法行为的人采取的一些正当防卫的措施,只要确定是正当防卫,原则上无需负刑事责任。那么正当防卫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如何判定是否为正当防卫?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并为大家提供一份正当防卫的案例,供大家研究。

  一、正当防卫处理程序

  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的合法行为,原则上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且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还存在无过当防卫权。

  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构成有以下四个条件:

  (一)不法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实施防卫时正在发生

  (二)必须针对非法侵害行为人实施;

  (三)正当防卫必须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意图;

  (四)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

  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正当防卫的案例研究

  夏某向李某索要钱财遭拒绝,遂纠集刘某、张某合谋殴打李某。某晚10时许,夏某手持木棒再次向李某索要钱财,被李拒绝。夏即用木棒击打李,并将木棒打断。随后,刘、张二人分别用拳头等对李进行殴打。李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就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30cm的刀子,吓唬说:“你们敢再打!”夏立即高喊:“快找石头、木棒去。”当刘弯腰捡拾地上的石头时,李赶上前去,对刘的后背刺了一刀,刘随即倒地不起。夏、张等人连忙放下手中的凶器,将刘送至医院。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构成重伤。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在见到李某的刀子后已离开李某,虽然刘某去寻找凶器是为了对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但石头尚未捡起来,而且当时是背对着李某,此时李某用刀子扎刘某后背一刀,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等三人向李某索要钱财不成,继而暴力殴打,在李某拿出刀子自卫后又去寻找凶器,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害李某,是其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故李某的行为适时、适当,属于正当防卫。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夏某等三人在对李殴打后又去寻找凶器,目的是对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侵害的中止,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待刘等人拾起石头等凶器对其继续殴打,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根据当时的形势,不法侵害十分急迫,如果李不用刀子扎刘后背一刀,就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制止刘等人的不法侵害。事实也证明,是在刘被扎伤后,夏等人才放下手中凶器不得已停止了侵害。所以,从不法侵害缓急角度上讲,李实施的行为是适时、适当的,应属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李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夏等人使用暴力侵害李的生命健康权,李在其人身权利遭到多人侵害的紧急形势下,被迫扎伤刘后背,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夏等三人停止对其侵害后,李也终止了自己的防卫行为。因此,李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防卫行为。

  第三,李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在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的强度决定正当防卫的强度,从而决定必要限度,但不能要求两种强度绝对相等。本案中,李一人面对夏三人的不法侵害,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与形势,无论是从双方的手段、工具、人员多少等因素来考虑,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之间,都存在悬殊过大的差异。所以,李的防卫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属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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