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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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那么间歇精神病犯罪如何量刑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间歇精神病犯罪如何量刑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间歇精神病
精神病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病,精神病的种类有很多,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间歇性精神病的症状,有几种精神疾病如癫痫,躁狂抑郁症,癔症,可以呈间歇性发作,不发病时一如常人。即使是少数呈,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在长期发作后,在间歇期仍可能出现,某些精神障碍,如癫痫性性格改变,癫痫性智能障碍等,可以出现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减弱的危害行为,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因此不能认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未发作时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属于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从而使其都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第一、特征性精神症状,思维松弛(思维散漫),破裂性思维,逻辑倒错性思维,思维中断,思维涌现(强制性思维)或,思维内容贫乏,及病理性象征性思维。第二、。情感障碍,情感淡漠,迟钝,情感不协调(不恰当),及情感倒错或自笑(痴笑)。第三、其他常见症状,妄想:特点多为不系统,泛化,荒谬离奇;原发性妄想(妄想知觉);幻觉,以言语性幻听多见,评论性,命令性幻听,其他精神自动症等,一级症状及紧张症症候群等。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的时候,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处于,间断性发作的状态。
二、间歇精神病犯罪怎么认定
根据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判断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按照以下两个标准进行。
(1)医学标准。即从医学上看,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并且处于发病期,而不是彻底缓解期或间歇期。
(2)心理学标准。即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行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其在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三、间歇精神病犯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刑法对第18条第2款并未规定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是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要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使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使本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对任何被认为属于患间歇性精神病的人实施的犯罪,均应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
如果行为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鉴定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使其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仅仅因其患有精神病就从宽处罚。对于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这一规定,有不少学者包括刑法学者和司法精神病学者认为是多此一举,应当删去。
但是,我们认为,根据犯罪时责任能力与行为同在的原则,只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患精神疾病从而导致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的,才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不能因为行为人患有精神病不管时持续发作的还是间歇发作的,而认为都从整体上造成了行为人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丧失,从而认为其不应负担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价值就在于明确这种意思,意在避免一查明行为人患有某种精神病就宣告其无刑事责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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