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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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犯和共同犯罪的区别相信很多人都不理解,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想必大家也很好奇两者之前的区别吧,到底我国法律是如何划分的呢?不妨我们一起跟着小编看下文吧,希望能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共犯和共同犯罪的区别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只出现了“共同犯罪”的字眼,并没有出现“共犯”的字眼,那“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呢?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共犯”分为广义的共犯和狭义的共犯。其中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称行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关于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划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的,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划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标准。
因此不存在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的基础。在我国刑法中的共犯当指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广义的共犯。
二、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三、打架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犯罪,一般量刑为五年以下,如果是共同犯罪,能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要根据实际案情,可争取缓刑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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