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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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那具体刑罚管制是什么意思?管制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刑罚管制是什么意思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犯罪尚不构成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剥夺自由的刑法,但又需要对犯罪分子人身加以限制,给予一定刑罚的,可以判处管制。
2、对犯罪分子不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可以保持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既可以进行不离开工作岗位,也可以不离开家庭,只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即可。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其劳动、迁居、工作等要受到公安机关的管束。
4、管制由法院依法判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其他机关、单位、团体、个人均无权决定及执行管制。
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自谋生计,且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二、管制的内容包括哪些
1、管制的对象
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处管制。
2、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管制的执行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管制的要求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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