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刑事辩护

信用卡犯罪的量刑规定

  信用卡犯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的类别,属于财产型犯罪。信用卡诈骗的类别繁多、手段多样,也是目前财产型犯罪中常见的犯罪形式。《刑法》也设置了专门的章节对该种类犯罪进行了规定,本文将对信用卡犯罪的量刑规定进行归纳汇总,以帮助大家提高概念性认识。

  一、信用卡犯罪的类型

  科技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滋生了犯罪的高度,信用卡犯罪的类型也越来越多、层出不穷,主要包括利用信用卡进行以下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二、信用卡犯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如下数额的,则可以立案追溯,构成刑事责任:(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三、信用卡犯罪的量刑规定

  我国《刑法》对信用卡犯罪的量刑依据主要是诈骗的数额大小,主要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几种情况。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上的划分依据,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联系电话:1330491380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