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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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的类别,属于财产型犯罪。信用卡诈骗的类别繁多、手段多样,也是目前财产型犯罪中常见的犯罪形式。信用卡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在实务中信用卡数额较大的认定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什么是犯罪的数额
数额是犯罪的数量因素。在我国刑法中,以一定的数额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称为数额犯。数额作为犯罪构成的罪量要素,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犯罪所得数额和犯罪经营数额反映了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刑法以犯罪数额的大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二、信用卡数额较大的认定
在不同的财产型犯罪中,我国《刑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数额认定标准。就信用卡犯罪而言,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三、信用卡数额认定的范围
刑法的首要直接目标是惩罚犯罪而非补偿被害人,即首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和犯罪事实,并参照诈骗罪的认定原则,只能以犯罪分子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为基础进行否定性评价。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利息损失是银行的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和调整的范围,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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