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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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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证人询问地点的规定是怎样的

  询问证人应该在什么地方在法律法规上是有所规定的,这样是为了保证证人的安全以及合法权益,询问证人能够对案件相关事实更好的了解,因此对于证人的询问还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有专门的场所进行询问,可是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对案件是有帮助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证人询问地点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证人询问地点的规定是怎样的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有

  1、现场;

  2、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

  3、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三、询问证人的规则

  询问证人是一种法律、政策性很强的侦查行为,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司法规则进行。

  (一)询问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只能由有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询问前应当全面分析案情,了解证人身份及其与案件事实、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等方面的关系和证人的心理状态,根据询问的目的和重点,有针对性地拟定询问提纲,研究促进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的科学方法,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询问时侦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询问的地点

  根据本条的规定,为了方便证人作证,消除证人不必要的紧张情绪,也有利于及时得到证人单位的支持,便于了解证人的情况,有助于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作出分析判断。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除有碍侦查或不利于保护证人的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所谓必要的时候,是指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时:证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及住处周围的人与案件有利害 关系时;证人在侦查阶段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时等。从有利于公安机关为证人、被害人保守秘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防止证人、被害人的单位、 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干扰,有利于证人、被害人如实提供证言、被害人陈述,必要时可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三)询问证人必须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一种侦查行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为了证明侦查人员的身份,防止滥用侦查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到证人所在单 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的时候,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的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也应当出示其所 在机关的证明文件。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出示办案机关的询问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

  (四)询问的方式

  对证人进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不仅有利于保守案件的秘密,防止证人、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可靠,而且有利于消除证人、被害人的心理障碍,为证人创造敞开思想自然陈述的条件和气氛,以利于顺利获取真实可靠的证言,保障证人的安全。

  询问同一案件的几个证人时,应当分别是进行,个别询问。询问某一个证人时,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不得采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将多名证人召集到一起进行询问,更不得让多名证人共同出具一份证词、陈述。

  (五)询问的对象.

  本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条 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作为证人所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第一,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第二,证人必须是自然人。第三,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思想的人。第 四,证人必须亲自作证,不能更换,也不能代替。这就是说,证人的范围是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凡是知道案情并有作证能力的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都 有提供真实证言的义务,都可以成为询问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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