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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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们在刷去微博或者是某个网页的时候都会弹出来很多的广告,有的人会哦因为好奇点进那个广告页面然后早称自己的从财产损害。像这样的情况在我们的法律上被称为虚假广告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那么虚假广告罪移送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一、虚假广告罪移送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二、虚假广告罪中的“广告”内涵
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与作为基本法律之外的《广告法》所处的法律位阶是不同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也有其特殊性,因此虚假广告罪中的“广告”的相关概念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广告有一定差别。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
本罪所指的虚假广告即内容是虚假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广告。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误导性的虚假广告,指广告的内容夸大以致失实,语义模糊,容易使一般的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意向的广告;二是欺骗性的虚假广告,指广告中宣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信息与广告主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的广告。
三、虚假广告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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