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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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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罪犯减刑的条件

  减刑是我国法律对于犯罪分子人权保护的体现,而且对于很多的犯罪分子来说有可能他们是冲动型的犯罪,其实他们并不想真正的去杀人或者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罪犯减刑的条件是怎么样的呢?

  一、罪犯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那么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有如下四点: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那么“有立功表现”指的是哪些情形呢?有如下六种情形,分别是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无期徒刑改有期徒刑的情形

  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无期徒刑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只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是有机会改减为有期徒刑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无期徒刑是终身监禁,坐牢到死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因此不是一直坐到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对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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