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单独犯罪行为或者多个单独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简单相加,且共犯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之相比之下更大。共犯可以简单地分为共同正犯、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下面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共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以及相关的规定。
一、共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
共同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共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认定方法
由于故意伤害中共犯存在这一定的分类,即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认定具体方法分为简单共犯中的认定方法与复杂共犯中的认定方法。
故意伤害中的简单共犯即指故意伤害的没有明确分工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没有明确分工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标准以上的实行行为,这就是理论中所谓的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其各自的伤害行为是在犯罪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各行为组合起来完成了整个故意伤害犯罪。
三、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立法本意
共同犯罪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
1、因各共犯者之间的共同谋划,相互分工配合,使得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多个单独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简单相加,共犯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进一步加大。同时由于共犯形态与一般犯罪形态的差异,为有利的打击该类犯罪,实现刑法保护社会的功能,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予以单独规定;
2、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实施的行为未必完全相同,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不尽一致,为准确打击,不枉不纵,需在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作出全面规定,如主、从犯的规定及对其量刑上的差异,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