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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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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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国家规定了刑事申诉受理和不予受理的规定,也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提出刑事申诉以及刑事申诉的时效问题。那么,本文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刑事申诉不予受理的条件?
一、刑事申诉不予受理的条件
(一)对下列自诉案件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裁定驳回的;
2、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裁定驳回的;
3、自诉人撤回自诉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
4、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法院裁定驳回的;
5、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法院判决后,又以追究其他侵害人责任为由提出申诉的;
6、共同被害人在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放弃告诉权利,而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7、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
8、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
9、自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的。
(二)对下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未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
3、人民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裁定按撤诉处理的;
4、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
(三)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1、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及刑事案件未终结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4、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诉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刑事申诉的时效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谁有权提出刑事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为被判决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决定。
刑事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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