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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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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委托辩护人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打官司很多时候都需要委托他人为嫌疑人辩护的,一般情况下都会聘请律师。其实除了律师之外还有些人也是可以委托辩护的,相信大部分并不是很了解,没关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委托辩护人适用的情形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一、委托辩护人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

  辩护律师必须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在辩护过程为必须自始自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律师辩护的侧重点是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并对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通过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异同

  (一)相同之处: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即使所谓的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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