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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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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看守所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

  如果我们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比如进入看守所,但是法律也并不是不讲人情的,如果我们在看守所内身患重病,我们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下面和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在看守所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在看守所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二、保外就医予以收监执行的情形

  (1)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7)违法犯罪的。

  三、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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