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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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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未遂量刑标准

  常常看到社会新闻有人被打,受害人可以起诉他人故意伤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伤害程度,应受到刑法惩罚,但是因为外在原因没有得逞,要怎么判刑呢,那么故意伤害罪未遂量刑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罪的哪些情形予以重处?

  一、故意伤害罪未遂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认定

  1、故意轻伤。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值得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我国刑法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这种情况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论处。

  2、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通常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具体的重伤故意,客观上已开始实行故意重伤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伤结果的,这时不管是造成了轻伤害还是没有造成伤害,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定罪处罚的,都应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和第23条处罚。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作为适用加重法定刑根据的加重结果是指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而不包括可能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讨论的重点是对实施故意重伤行为未遂时如何进行处罚。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致人轻微伤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故意,致人轻伤时,应认定故意重伤未遂,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和第23条,还是认定为故意轻伤的既遂,直接适用第234条第1款。经过讨论,大多数人认为,重伤害是伤害罪基本罪的构成范围,而不是故意轻伤的结果加重犯,应当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

  三、故意伤害罪的哪些情形予以重处

  1、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2、持刀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3、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4、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5、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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