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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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着一些诈骗行为,而在市场经济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达到非法的目的,也是有很多的,严重的话,就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但是,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以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以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产生于犯罪行为开始之初。
2、从行为人作案时所利用的合同这一客观表现形式来做一下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并不是所有利用了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都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一般是有对价的双务合同,签订的合同为赠与合同等单务合同不会成立合同诈骗罪。
3、“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又一区别即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1、首先,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节入手:
根据现行刑法第224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有以下情形,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又达到数额较大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然后,从涉案的金额入手: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条连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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