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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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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多次过失犯罪如何处罚

  多次过失犯罪的处罚就是致人死亡的话,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不严重的话,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一般过失犯罪的刑法一般要比其它的刑法轻一些。

  一、多次过失犯罪如何处罚的?

  根据刑法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处罚上,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明显要小,因此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

  二、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

  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怀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

  三、过失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的心理态度,在认识上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发生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疏忽大意行为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对自己所实施的轻信能够避免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但对自己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不论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还是过于自信故意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是说,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的特征是:犯罪主体对自己犯罪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

  2、对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在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因素上,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其中对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对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过失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的。但是,过失犯罪主体不论对其过失犯罪行为还是故意犯罪行为所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

  3、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在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发生犯罪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没有避免发生的过失心理态度;在意志因素上,不论是疏忽大意过失行为所发生的犯罪结果,还是过于自信故意行为所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不希望、不放任的过失心理态度。因此,过失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过失犯罪行为或者故意犯罪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多次过失犯罪这种行为也是算触范了法律,过失犯罪只要造成他人伤害,那么必定就会接受到处罚,但对于处罚的情形就会与其它的条款不一样,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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