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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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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既遂和未遂怎么判定

  绑架罪一般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行为。那么针对此引发疑问绑架罪既遂和未遂怎么判定呢?别着急,小编马上为大家解答。

  一、绑架罪既遂和未遂怎么判定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实现说、控制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

  1、绑架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被绑架者漠不关心,或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实现。

  2、绑架罪未遂也有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二、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怎么区分

  (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本文认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

  (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比如,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本文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两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罚。

  三、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1)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2)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3)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绑架罪既遂和未遂怎么判定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嫌疑人侵害到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构成了绑架罪,而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还没有完成对人质的实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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