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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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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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司法机关在审理的案件有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确实或者是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等情况时,司法机关也是会终止侦查程序的,在终止侦查后司法机关也是会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说有不构成犯罪的范畴也是会立即撤销案件的。
一、终止侦查法律条款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形时,要制作侦查结案报告,然后将案件答卷到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二百七十七条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二、终止侦查期限
1、侦查终结是侦查过程的最后阶段,具有比较严格的时间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三、终止侦查和撤销案件有什么区别
1、定义有区别
(1)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2)终止侦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2、执行结果不同
(1)终止侦查:终止侦查,说明经公安机关侦查,没有证据证明该人有犯罪事实,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证据证明该案件有犯罪事实的存在。终止侦查,只是侦查结束,不代表没有责任或者有罪。
(2)撤销案件:案件撤销就是不查且无罪或者无责任。
3、执行流程有区别
(1)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2)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立案后司法机关也是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如果认为证据不充分也是会进行补充侦查的,在进行补充侦查时也是不会超过两次的,如果在进行补充侦查后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据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后,司法机关也是需要立即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并撤销对其的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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