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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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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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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可以吗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是可以的,律师可以为嫌疑人的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辩护处理,所以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咨询了解,也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属之间传递相关信息,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可以吗?

  可以会见嫌疑人,具体情况如下:

  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称、语气等。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

  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

  9、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

  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

  1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

  12、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二、《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具体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对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程序有服的,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改正,但相关情况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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