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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律师   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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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管制执行期间再犯罪会如何处罚

  犯罪分子被判了管制刑,说明他所犯罪的罪行比较轻,可以不用被关押,只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限制人身自由。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得再犯罪。管制执行期间再犯罪会如何处罚?管制的执行机关有哪些?管制期间需要执行哪些规定?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管制执行期间再犯罪会如何处罚

  根据2001年8月11日公安部《关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管制期限;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犯罪分子再犯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二、管制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服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应当减刑的,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受理减刑建议书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如果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余罪,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管制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本文主要介绍了管制执行期间再犯罪会如何处罚,以及管制的执行机关与管制执行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的内容,从上文可知,管制刑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希望本文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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