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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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成年人还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对是非对错的分辨能力差,容易被心术不正之人教唆利用从事犯罪活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实属罪大恶极,法律对其严惩不贷。那么,教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如何处罚?教唆未遂要判刑吗?教唆犯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教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由于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反映出教唆者之极大的主观恶性。因而刑法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当然,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教唆者属于间接正犯,应当对其单独按照所教唆的犯罪论处。
二、教唆未遂要判刑吗
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使教唆行为未遂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属于独立的教唆犯,而非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被教唆人拒绝了被教唆人的教唆。
(2)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实际上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如果被教唆人哪怕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也不属于“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3)被教唆人当时答应实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但实际上实施了其他犯罪。
(4)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经有实施该罪的决意。即被教唆人的犯疑并非教唆者引起。该种情形下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原则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这种情形下的教唆犯是采取得减主义,即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是予以从宽处罚还是不予以从宽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情裁量。
第二,具体是适用“从轻处罚”原则还是适用“减轻处罚”原则,也应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教唆犯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教唆对象。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罚。
本文主要介绍了教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如何处罚,以及教唆未遂处罚与教唆犯成立条件的内容,从上文可知,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身边的人应当教导和指引未成年人往正义的方向走,而不是教唆明辨是非能力差的未成年人去犯罪。对于教唆犯,不管既遂还是未遂,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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