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电话号码:0421-6823555
手机号码:13304913801
邮箱地址:yh2088@126.com
执业证号:12113198910208394
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工会大厦四层
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各方关注,特别是利益人的关注。那么在房屋土地被征收之后,能得到的补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具体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我国土地征用补偿计算公式。
一、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①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②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③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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