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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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协议系指根据行政部门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补偿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达成的权利义务安排。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要注意什么问题?怎么签订?
1、农村征地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
农村征地补偿协议的性质厘清,关键是要区分好两组关系,一是征地的当地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达成的征地补偿安排,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之间协商达成的征地补偿安排。实践中,确实存在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法定程序,违背村民意愿做出意思表示。根据法理和立法,无论是行政行为还是契约行为,都具有相对性,因此农村征地补偿协议考量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地方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村民与征地地方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
农村征地补偿协议究竟是契约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这在学界还是有争议的。由于我国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合同法,对于什么是行政合同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区分标准。根据行政法学者应松年的观点,行政合同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实际上,行政合同是游离在行政行为和民事合同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形态,这个命题之中实际上包括包含着两个变量,一个是合意的程度,二是存在类似于行政行为的权力因素。因为存在合意,通过合意来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所以我们称这样的形态为合同,也正因为在如此形成的状态之中存在着类似于行政行为的权力因素,具有某种行政性,进而会形成一定的行政法上的关系,所以我们才不把这样的形态完全归类到民事合同当中,而是另外称之为“行政”合同。因此,应该将农村征地补偿协议视为是行政合同,易言之,农村征地补偿协议具有行政性。就协议的主体而言,协议一方是行政机关,一方是村民委员会;就内容而言,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以行政强制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为协议的主要内容,最为关键的是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合意起着主导作用。
2、征地补偿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征地人都是第一次经历征地,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征地补偿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今早的履行合同。
3、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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