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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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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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企业拆迁的评估关系到了企业是否能够获得跟其匹配的经济补偿。企业拆迁评估主要就是实物评估,实物也就是说肉眼看的到的物品,唯一不是实物评估的就是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其实停产停业损失现在也是结合经营面积来进行确定的。
一、企业拆迁,评估到底有多重要?
很重要,企业拆迁的评估关系到了企业是否能够获得跟其匹配的经济补偿。企业拆迁评估主要就是实物评估,实物也就是说肉眼看的到的物品,唯一不是实物评估的就是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其实停产停业损失现在也是结合经营面积来进行确定的。
二、企业拆迁补偿评估注意事项
第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企业拆迁中,除了能看得到的厂房、机械等实物性评估外,一些软性的比如:人员安置、停产的损失、专利等等这些看不到的损失也应该被评估,在给予赔偿金的时候,这些都要考虑其中,尤其是员工安置这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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