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 于洪律师,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学术委员... 详细>>
律师姓名:于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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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的时候大家都会考虑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房子的公摊面积有多大。在拆迁的时候公摊面积也是需要考虑进去的,拆迁房屋补偿公摊面积必须纳入到补偿中来,这也是属于大家的房屋面积的一部分,也是确保大家合法利益需要,下面小编将详细介绍一下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
一、什么是公摊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二、拆迁房屋补偿公摊面积怎么算
房屋征收补偿金的标准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以往情况来看,也是多数土地征收矛盾产生的根源。为此,《条例(草案)》着重进行了规范。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低标准,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自2006年以来,针对房价趋高的现实情况,依法确立并执行了以“就地房屋补贴”作为基准的补偿标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标准,并规定了25平方米的住房保证面积、10 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以及45平方米的有偿改善面积,在当时较好地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改善了其居住条件,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但是近几年来,房屋征收基本上为征收多层、补偿高层,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一般远远大于多层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在调研中,市民对这一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而且,实践中进行的房屋征收项目,也都在具体工作中通过不同方式,增加一定的面积补贴。
基于以上情况,按照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补偿标准不降低并适当改善的总体思路,《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就地房屋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征收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据了解,按照以上标准,相比2006年拆迁管理法规的补偿标准,增加了规定“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面积”,即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作为应补偿面积,由征收人给予补偿。“这样就把公摊面积还给居民了,让居民改善住房面积。”
公摊面积虽然不属于个人,但是属于大家集体的,但是在房产证上也是有标明的,因此也必须纳入拆迁补偿的范围。拆迁补偿对于面积计算的时候,一定要确保面积考虑的全面,这也是保护拆迁户合法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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